【2012】幸筹通字第002号
中华幸氏宗亲联谊会筹备委员会
章 程
幸氏始祖,尊名姬幸,字偃,周王室之胄。是西周文王之子,武王之弟N成王之叔。始封沧州,后戍雁门,功盖华夏,朝野共仰。成王为褒勉其功,壬戌年赐名幸偃。天下幸氏自此始,今延叁仟多年,传130余代,迁播海内外,环球有幸氏。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公元二零零九年元月三日《幸氏宗亲济南聚会纪要》精神,由幸胜标、幸辉烈、幸垂炘、幸育忠、幸中原、幸树德等中华幸氏宗亲联谊会筹备七人小组成员主持(幸必泽缺席),于2011年7月18日,在山西省代f金隆源大酒店,召开了幸氏宗亲代表会议,全国包括台湾在内的16个省、市、地区和马来西亚宗亲代表出席了会议。与会代表通过协商,选举,正式成立了中华幸氏宗亲联谊会筹备委员会。
二、中华幸氏宗亲联谊会是幸氏宗亲自愿参加的公益性组织,是团结氏族、继承雁门堂精神,发扬祖德宗风,联系感情,交流信息,兴族报国,服务社会,商讨经济和文化活动的平台。她是我幸氏举族一致、振兴中华的集合地点和心灵家园。为此,特制定本章程l
三、忠孝传家久,诗书继世长,树有根则旺,水有源则流。我族是以知识技术起家兴族。宗亲联谊会始终坚持和传承中华民族文化传统,把“忠孝传家、笃学勤奋,厚德精艺、圣志博爱,睿智淳朴、忠勇双馨,善施乐群、济世扶贫”以及关爱国家,关爱自己,关爱子孙为立身处世的准则,视为幸氏家族的祖规家训。发扬光大雁门堂精神,努力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人类的和谐发展贡献力量。
四、宗亲联谊会,遵守所在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和不断完善本章程。其任务与职权:①依时召开宗亲代表大会,d《中华幸氏宗亲联谊会章程》的规定吸收会员,建设班子,组织活动;②组织和管理各地宗亲分支系的事务;③做好修编《幸氏总谱》及各地族谱、宗谱的工作;④筹备和做好《偃公基金》和财务经费管理工作;⑤认真做好各项宣传拓展工作,充分利用书刊、家族网络,进行媒体宣传;⑥组织偃公堂的祭拜、旅游参观等活动。特别是带动与促进幸氏所有年轻一代发家-富,实现强国家、富自己,助宗亲为目的,做好联谊会的各项工作。世族财丁兴旺,世代相传。
五、本会应依法注册登记,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会 员
一、会员条件及入会手续:
凡幸氏宗亲(包括有据可查、历史上因故改幸氏为“信”或“辛”、“辜”,或姻亲血缘贯通如幸危合族的裔孙等,愿意归宗幸氏的),不分地域、性别、年龄、职业、文化、资历、财富等区别,只要个人自愿,由宗亲户主报名,按家依世辈列名。各地联谊分会造册登记入会,即成为中华幸氏宗o联谊筹备委员会会员。年满18岁以上,有民事能力的宗亲为正式会员;未满18岁的宗亲为预备会员,随着年龄增长,依次转入正式会员。会员除以后经批准退会及因故被除名者、或死亡外,终身有效。凡正式会员,必须履行会员权利与义务。
二、会员权利:
①在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②对本会及各分会提出咨询、批评和建议;③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④分享宗亲会信息、研究、开发成果,获得《幸氏通讯》等出版物;⑤申请享受本会力所能及的资助;⑥对本会财务收支进行质询和监督;⑦退会自由。
三、会员义务:
①尊祖敬宗,勤学敬业,有益社会,不触犯法律及违背公德;②遵守本会章程,宣传本会宗旨,执行本会决议;③寻根问祖,发展会员,扩大本会影响;④精诚团结,忠孝传家,相帮互助,特别是关心和帮助贫困宗亲的子y就学和创业;⑤积极参加本会和世族各支系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⑥按规定交纳世族活动的若干费用;⑦积极参加捐建“偃公基金”的活动,自愿赞助“偃公基金”母本金;⑧为国家或地方经济建设献计出力。
第三章 组织机构
一、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中华幸氏宗亲联谊筹备委员会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地推举产生(代表名额分配另定)。大会五年召开一次(如需提前召开,必须由会长和副会长、委员2/3的成员提议通过后决定,方可召开)。大会其职权是:①听取和审议筹委会的工作报告;②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③选举产生下届委员会;④审核及批准本届筹委会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⑤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二、本会执行机构为。中华幸氏宗亲联谊筹备委员会。委员会设委员65名。其委员由宗亲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再从委员中选举产生会长一名,副会长16至18名,常务会长7-9名,执行会长一名;为便于工作,任命秘书长一名(由会长提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由秘书长提名)。在筹委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常务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其职权是:①依照章程决定,组织召开宗亲代表大会;②向宗亲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提出建议和工作方针;③执行宗亲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本会重大事项;④根据需要和情况变化,协商确定对本会领导成员的增补与调整;⑤依筹委会决定,对兴族报国有突出贡献的会员进行表彰奖励。
会长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和协调本会事务。副会长依会长授权分管职能部门具体工作或分片管理各分会宗亲事务。秘书长、副秘书长、总联络员在会长直接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或分管的各项事务。
筹备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发展规划组、组织宣传组、文化研究组、科技教育组、纪检督查组、总谱编纂筹备组、财务经费管理组、通讯联络组等。副会长、筹委会委员可兼任各组组长,非委员宗亲可担任各组副组长和成员。务求因事设人,任人唯贤,精干高效,无私奉献。
筹委会适时成立“偃公基金会”,制订基金章程,适时开展工作。
三、中华幸氏宗亲联谊筹委会设荣誉会长或顾问若干人,y宗亲中德高望重的耆老担任,承担决策咨询和协调会内外关系等工作。
四、主要工作人t的基本条件
①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②大公无私,热心为家族事业服务;③a龄和任期:会长、秘书长首次选任一般应在50周岁以上,会长通常不超过76岁,副会长通常不超过72岁;可连选连任。副会长、委员中注重老、中、青结合。
五、在幸氏宗亲100人以上聚居的县市,应建立幸氏宗亲联谊筹委会分支机构,选出本地宗亲分支机构负责人,S数较少的县市,可推荐一名联络员,其组织应与全国总会密切衔接。各分支机构名称、负责人、联络员名单及时报中华幸氏宗亲联谊筹委会组织宣传组备案。(各省城市分散居住的宗亲隶属原籍管辖造册入会)。
六、办公地点:暂定在秘书长处
七、联谊会所有工作人员均为义务及荣誉职位,没有薪酬。但公务必须的开支可以在总会或分会机构报销。
第四章 经费与财务
中华幸氏宗亲联谊总会及其分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会费、捐赠、母本金赞助、利息等。
一、会员会费:会费是宗亲互助和支持家族事业的重要体现,依各自经济状况自愿交纳原则。①凡以户申报登记入会的宗亲,每户一次性交会费10元。经济条件较好的,愿为家族事业作多贡献可多交。②以工N为生的宗亲或经营工商的宗亲,凡造册入会时除一次性交纳会费时,依个人经济收益情况,提倡为宗亲筹委会捐赠活动经费和赞助“偃公基金”母本金。③依靠低保维生、收入低微、生病或遭遇突发灾祸者,经说明可免交会费。
会员会费由各分会,在以户造册入会时交纳。会费50%由各分会累总上交总会。当地未建立基层分会的,可直交总会。
宗亲因故退会或除名的会员,所交会费一律不退。
二、会员会费的使用与管理:会员会费与会员捐赠款项,总会设立财务经费管理组,建立会员会费专项管理帐目,制订财务管理制r;会费和捐赠款项用于总会公务开支、“偃公堂”开展祭礼活动经费等。
三、适时设立u氏宗亲联谊会发展专项基金,暂定名“偃公基金”,用于:发展家族事业;资助幸氏子弟受教育及救济贫困宗亲;弘扬家族文化传统,完善、维护“偃公堂”的建设,充实联谊会公务开支。欢迎海内外宗亲,本着同心协力,兴我宗族,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踊跃赞助“偃公基金”母u基金。《偃公基金管理条例》另订,偃公基金待相关规定出台后,依章程办理。
第五章 法律和奖惩
一、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会员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令。一切活动,均在此范围内进行。
二、对于在弘扬我族祖德宗风,服务人民,造福社会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对为家族做出特殊贡献,扶危济困、乐于助人的宗亲,将其事迹材料进行宣传,教育当代人,扬名后世。
三、本会会员如违背法律、社会公德和本会章程,概由其自己负责并承担一切后果,与总会及分会无关。本会有开除其出会处分的权限。
第六章 附 则
一、本章程解释权归中华幸氏宗亲联谊筹委会。
二、附中华幸氏宗亲联谊筹委会入会登记表册。
三、本章程是试行草案,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正式施行。
二零一二年四月三十日